食藥署茶飲業手搖杯飲料標示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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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下載: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食藥署研擬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今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制度,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應建立及落實供應商管理機制,確保原材料符合食品相關法令規定,不僅可防堵不符合規定之原材料流入消費市場,更維護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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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手搖杯飲料之標示草案說明

有關民眾臉書發表,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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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食藥署召開「連鎖餐飲業茶安管理新制預告說明會」

鑒於近日茶飲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4)年5月11日辦理「茶安管理新制預告說明會-精進連鎖餐飲業者及一般食品製造業衛生安全管理」會議,邀集連鎖茶飲及連鎖咖啡等119家餐飲業者(共計230人與會),重點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及預告重要食品管理新制,期許連鎖餐飲業者拋磚引玉,落實自我把關機制,並將業者自律之重要性擴及國內其他餐飲業。

依據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資料顯示,國內五成以上之餐飲業經營模式為連鎖加盟餐飲業,連鎖餐飲業之總公司供應下游業者食材,肩負把關食材衛生安全及品質重要之責,故業者應建立及落實供應商管理機制,確保原材料符合食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防堵不符合規定之原材料流入消費市場。

為強化業者自律之責,食藥署研擬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今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制度,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另,食藥署刻正研擬現場調製飲品之產地及咖啡因含量等標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食藥署已陸續開辦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之相關訓練及說明會,近期將針對專門職業人員、餐飲業者、茶葉原料輸入業者、茶與咖啡飲料製造工廠、大宗物資業者、一般食品製造業者、食材供應商業者、食品添加物業者辦理多場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說明會,就食品相關法令、供應商管理、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等相關規範進行說明,歡迎各界踴躍參與,共同強化食品業者之自我管理效能,並與政府齊心打造更衛生安全的飲食環境!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手搖杯飲料標示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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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事件之稽查情形

針對茶飲料食安事件,中央暨地方啟動「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聯合稽查,截至104年5月7日下午2時止,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抽驗388件茶葉原料或產品,完成檢驗326件,36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其餘仍檢驗中,不合格下架產品清單詳如附件-104年不合格市售茶飲產品資訊(1040507更新)_0049263002.pdf,並修正清單部分內容並更新來源廠商及地點。

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5月4日公布第一波茶葉及花草茶檢驗結果,各業者就該次經衛生局公布不符規定產品之退費方案主要內容為:1.洲界貿易有限公司:公司銷售之有效日期為103年12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止之伯爵紅茶(600g及125g),可憑外包裝或發票辦理原價退回及外加原價格1倍金額之賠償,詳情洽:02-27212006。
2.咖啡弄:憑103年12月1日至104年4月18日期間至咖啡弄消費之發票,明細內有「茉莉花草茶」品項者,該發票當次消費全數金額全額退費,退費期間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退費地點:台北咖啡弄各分店。詳情見:http://t.co/bsDRx3eJGV。
3.初鹿牧場:憑購買初鹿洛神花之發票正本、包裝袋或購買紀錄均可無條件辦理退費(全額退費)。詳情洽:消費者服務專線(089)571002轉215。
4.有沒有咖啡 Double H 壹號店:憑103年12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至有沒有咖啡消費玫瑰海?拿鐵之發票或購買憑證,將退還前述品項購買金額之現金,退費期間: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退費地點:有沒有咖啡士林店,詳情見:https://www.facebook.com/Double.H.Cafe?ref=br_rs。
5.蜜堂飲品:購買人蔘菊花茶、菊花枸杞茶、法式洋甘菊之消費者,憑購買發票或紙杯至門市登記進行退費,將退還前述品項購買金額兩倍的現金。退費期間即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詳情見:https://www.facebook.com/dazzling.express。
6.玫瑰夫人:消費者憑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4日止至玫瑰夫人各營業店購買「玫瑰夫人茶」之購買憑證,於公司查驗無誤並於購買憑證上加蓋「已退費」後,即依「玫瑰夫人茶」之單品品項售價的2倍金額,退還消費者,退費期間: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退費地點:玫瑰夫人各營業店。詳情見:http://www.madamrose.com.tw。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下載: 附件-104年不合格市售茶飲產品資訊(1040507更新)_0049263002.pdf

 

食藥署因應茶飲事件稽查情形暨後續管理說明

中央食藥署暨地方啟動「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聯合稽查,截至104年5月4日上午止,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507人次,查核680家次,抽驗362件茶葉原料或產品,共160件合格,其中32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其餘仍檢驗中。不合格下架產品清單(104年不合格市售茶飲產品資訊_0049179002.pdf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架封存數量總計約31,131公斤。


有關因應茶類產品農藥殘留事件,食藥署為加強源頭管理之成效,加強食用花卉類及茶類之抽驗比率,食藥署每年執行後市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茶類列入衛生局例行抽驗作物,101至103年來共抽驗7,231件農作物,內含玫瑰花、菊花等食用花卉類共363件,其中60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16.5%;茶類共287件,其中11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3.8%。

食藥署後續管理作為:
(一) 強制檢驗: 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二) 追溯追蹤: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另有關製茶業者亦將評估納入下一波實施範圍。
(三) 業者溝通:食藥署業於104年4月30日函請茶及咖啡飲料製造業者,加強注意原料來源之管控,並主動提供一級品管之作為供消費者參考,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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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茶葉中倘檢出禁藥,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復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44條亦規定,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茶葉若檢出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作業,避免產品流入市面,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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