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錯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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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錯誤」案例
 

 一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另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所稱「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申報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未依規定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一營業人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倘 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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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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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業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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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銷貨未開發票進貨未取憑證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銷貨時若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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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當期銷售額零元沒報營業稅國稅局罰3,000

有一公司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因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規劃階段,並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但 國稅局審理後發現,甲公司前期營業稅,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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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度中變更地址應向那個管轄稽徵機關結算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然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譬如:公司於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則該公司於該年5月份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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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未開發票進貨未取憑證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銷貨時若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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