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加強寵物業犬隻管理稽查
北市動保處103年度第一波5月至6月已全面稽查54家特定寵物業者,查有8家不符規定,其中,5家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3家寵物買賣寄養業者超量飼養犬隻,並當場勸導改善,第二波8月再針對該8家不符規定業者進行複查,皆已符合規定,並持續每年辦理查核作業,以落實寵物源頭管理。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3年5月起率先積極啟動特定寵物業者寵物植晶片及登記稽查,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7月召開「研商特定寵物業管理精進措施會議」,增加特定寵物業稽查強度及項目。並於103年度5月至6月第一波全面稽查54家特定寵物業者,主要稽查項目除寵物照顧管理、寵物來源、飼養設施、數量及方式需符合規定外,亦包括買賣資訊、晶片植入、買賣繁殖紀錄、對年老寵物之處理等多個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業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若有販售犬隻應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且應依規定晶片植入、買賣繁殖紀錄、對年老寵物之處理等多個項目以提升寵物業者服務品質與動物福利。
北市動保處展現打擊非法決心 加強寵物業犬隻管理稽查
為提升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服務品質與保障動物福利及消費者權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今(103)年5月起率先積極啟動特定寵物業者寵物植晶片及登記稽查,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7月召開「研商特定寵物業管理精進措施會議」,增加特定寵物業稽查強度及項目。主要稽查項目除寵物照顧管理、寵物來源、飼養設施、數量及方式需符合規定外,亦包括買賣資訊、晶片植入、買賣繁殖紀錄、對年老寵物之處理等多個項目。經統計,北市動保處103年度第一波5月至6月已全面稽查54家特定寵物業者,查有8家不符規定,其中,5家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3家寵物買賣寄養業者超量飼養犬隻,並當場勸導改善,第二波8月再針對該8家不符規定業者進行複查,皆已符合規定,並持續每年辦理查核作業,以落實寵物源頭管理。
北市動保處處長嚴一峯表示,過去民眾購買犬隻,其來源地點時常不明,致民眾購買後發生爭議,無法有效追蹤來源,藉由強化查核作為,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全面提升特定寵物業者服務品質與動物福利。
北市動保處呼籲,如民眾要購買犬隻,請至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購買,如發現非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店家販售犬隻,請撥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專線02-87913064~5,共同打擊不法行為,維護市民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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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
台北縣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業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應向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應向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然實務上地方處理寵物相關公務人員因人力有限,光是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就已經忙得不可開交,再加上公務人員心態怕擾民,大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沒有民眾主動去檢舉,是不會主動查辦的。 但現今保護動物意識高漲,再加上現代人對寵物店的環保(異味或寵物叫聲)有些意見,如業者敦親睦鄰沒做好或者因寵物造成擾民事件,是很有可能遭到附近民眾主動檢舉。故要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最好還是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保護法第22條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4 條
申請經營寵物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任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一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七條 申請換發新證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四、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五、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六、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七、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八、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特約獸 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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