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補習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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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北一升學文理工商管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北一鳴志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統一文理會計短期補習班及高雄市私立鳴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等4家補習班業者,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案關4家補習班於高雄市提供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並收取學費,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卻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至少37個專業科目為合併開課情形,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核屬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4家補習班於102年7月間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合併開課數量,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足以影響高雄市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4家補習班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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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其核駁期限)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 格或型式者。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 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 定者。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 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 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 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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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4家高屏地區專辦升科大四技補習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7)日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市私立北一升學文理工商管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北一鳴志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統一文理會計短期補習班及高雄市私立鳴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等4家補習班業者,於102年7月間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合併開課數量,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足以影響高雄市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4家補習班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4家補習班於高雄市提供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並收取學費,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卻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至少37個專業科目為合併開課情形,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核屬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全國統一入學測驗約分為20個職業類群,4家補習班相互合併開課之類別即達12個職業類群,渠等學生雖選擇不同補習班,就專業科目而言卻多數獲得相同之授課內容,亦即渠等共同決定及實施合併開課,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互不為競爭,已實質減損渠等間以較有利之品質、服務爭取交易相對人之效能競爭,足以影響高雄市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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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

業者共同限制火雞價格公平會各罰5萬

101年5至7月間檢舉人為促銷其火雞肉,對全國多家火雞肉飯業者發送廣告傳單,且以較優惠之價格銷售火雞,致原本與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事業交易之部分火雞肉飯業者轉而向檢舉人購買,聯合行為影響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業者的生意,有共同限制火雞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為維持火雞銷售價格,被處分人等相互連繫且開會討論,會中共同決定以要求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檢舉人雛火雞方式,請養火雞協會以該協會名義製發書面通知予檢舉人:暫停供應雛火雞、若有需求請來電協商、經同意後再行恢復供應。 

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5次委員會議決議,5家火雞銷售業者為避免競爭者價格競爭,透過聚會共同決定以要求上游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雛火雞予競爭者之方式,限制價格競爭,足以影響火雞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公平會並經審酌該等事業供貨占比,及該行為對市場造成之影響與該等業者配合調查等因素,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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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企業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四、限制轉售價格 

(一)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規定的建議售價。 

(二)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低銷售價格。 

(三)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四)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售價格相互連結。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價格。 

五、獨占或具優勢地位(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市場力之高低各國定義不同)之濫用 

(一)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二)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高價格。 

(三)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掠奪性定價)。

(四)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五)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最好不要太長(本點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

 (六)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制經銷商於經銷區域外之銷售行為。 

(七)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八)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九)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可分別購買單項商品。 

(十)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 壹、背景說明 當前全球實施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的國家迄今已遠超過100個 ,並有多國修訂相關法規,賦予執法機關更有效之調查工具與職權,以及加重相關罰責。

有鑒於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或因應國際化之趨勢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也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甚至遭受處罰。考量企業內部是否訂定並認真執行遵法規章,於多數競爭法國家將被納入處罰裁量之參考,同時為提昇我國企業對於反托拉斯規範之認知並降低企業違法之成本,爰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下稱本指導原則)以為企業訂定內部遵法規章之參考。

 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參、目的:透過本指導原則之發布,提供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並認真執行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肆、意義:本指導原則所稱「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係企業為降低違反反托拉斯法之風險,設計一套遵循各國反托拉斯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與準則。 伍、 關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 企業因營業規模及所處產業環境不同,應檢視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建議具備之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意義:遵法規章中明列訂定對企業營運之意義。 

二、重要性及益處:遵法規章中說明企業訂定及實施遵法規章之重要性及益處,例如降低違法行為對企業產生的風險、避免員工涉入高違法風險的行為、強化企業對違法行為之認知等,此外,亦可協助企業儘早發現違法行為,並及早申請寬恕政策,進而能夠與主管機關合作,減少企業面對調查、罰款、訴訟、負面新聞等產生的時間及金錢損失,甚或提昇企業守法名聲,進而吸引到更多的員工及交易對象。 

三、主要國家反托拉斯規範及罰責 

(一)我國公平交易法針對企業參與聯合行為(卡特爾)之處罰,係採用先行政(即行政罰鍰)後司法(即刑事處分)制度,然而,其他國家或有僅使用行政罰鍰(如歐盟),或有直接科以刑事責任(如美國、加拿大),企業應視其經營地區不同,注意當地法規內容是否有別。 

(二)遵法規章中列載主要經貿對象國家相關反托拉斯規範及罰則,或提供連結管道(本會網站提供相關連結www.ftc.gov.tw)。 四、具體措施:遵法規章中敘明具體作法、步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暨各層級於遵法規章中之角色、任務及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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