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米手機飢餓行銷商品之數量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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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小米公司舉辦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刊載「首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二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三輪8,000台開放購買」等語廣告,並於每波活動後分別刊載「9分50秒紅米手機已售罄」、「1分08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及「0分25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廣告,予相關交易人及一般大眾依廣告內容所獲得之印象為台灣小米公司於開放購買當日提供廣告宣稱之10,000台、10,000台或8,000台紅米手機購買資格數供已預約之消費者搶購,並在宣稱的時間內均被搶購完畢,有與廣告所示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台灣小米公司於宣稱之時間點所接受之搶購資格數分別為9,339個(12/9)、9,492個(12/16)及7,389個(12/23),顯示該時間點尚有紅米手機搶購資格,卻未釋放供消費者搶購,反而逕自結束搶購活動,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異,並使參與搶購者有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其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於103年7月30日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小米公司) 於102年12月9日、12月16日與12月23日共舉辦3波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就其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台灣小米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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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舉辦促銷活動,若有消費數量範圍之限制或限制銷售等條件,應揭露限制條件的消費數量範圍,以符合公平交易等規範條款,亦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為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製作相關促銷廣告或商品標價,應確認貨架標價、結帳價格應與廣告相符;倘採行促銷價與原價併同表示,則應有廣告所述原價交易紀錄事實,不得有虛偽提高原價表示之行為;如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亦應充分揭示;並應注意促銷商品(服務)須充分備貨,俾免廣告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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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小米公司舉辦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其商品之數量廣告不實罰6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3年7月30日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小米公司) 於102年12月9日、12月16日與12月23日共舉辦3波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就其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台灣小米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小米公司針對案關活動刊載「首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二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三輪8,000台開放購買」等語廣告,並於每波活動後分別刊載「9分50秒紅米手機已售罄」、「1分08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及「0分25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廣告,予相關交易人及一般大眾依廣告內容所獲得之印象為台灣小米公司於開放購買當日提供廣告宣稱之10,000台、10,000台或8,000台紅米手機購買資格數供已預約之消費者搶購,並在宣稱的時間內均被搶購完畢。

惟經查台灣小米公司於宣稱之時間點所接受之搶購資格數分別為9,339個(12/9)、9,492個(12/16)及7,389個(12/23),顯示該時間點尚有紅米手機搶購資格,卻未釋放供消費者搶購,反而逕自結束搶購活動,已與廣告所示不符。

復查台灣小米公司102年12月9日前僅進口1萬台紅米手機,卻於該次活動前另外發放1,750個得於12月9日起無需搶購即可直接進入網站購買紅米手機之F碼,致第一波活動當日備貨量有不足之疑慮。又台灣小米公司公告數量與最終搶購資格數間之差異,除技術上無法精準於達到公告手機數量時即停止接受消費者搶購外,另需預留足夠手機數量給同時間使用F碼之消費者,以達成其對持有F碼消費者之承諾,此即代表部分購買資格數被保留未供消費者搶購,非但已排擠消費者搶購之機會,且最終搶購資格數顯較廣告宣稱數為少,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異,並使參與搶購者有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其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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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信用卡刷卡滿額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新光三越公司為推廣其臺南西門分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間週年慶,舉辦「信用卡刷卡滿額禮」等活動,登載「滿5,000元,贈『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元』壹份」等兌換條件,且另無消費範圍之限制條件, 並將該等活動內容印製成手冊、明信片及刊載於公司網站。予人印象為交易相對人於新光三越公司西門分公司全館專櫃消費,並以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作為支付工具,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即可獲100元商品禮券。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活動實際上消費範圍排除新光影城及部分專櫃,且因新光三越公司作業疏失而漏未標示,致使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並作成交易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66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信用卡刷卡滿額禮」廣告,未揭露消費範圍之限制條件, 致使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並作成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舉辦促銷活動,若有消費範圍之限制或限制銷售等條件,應揭露限制條件的消費範圍,以符合公平交易等規範條款,亦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為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製作相關促銷廣告或商品標價,應確認貨架標價、結帳價格應與廣告相符;倘採行促銷價與原價併同表示,則應有廣告所述原價交易紀錄事實,不得有虛偽提高原價表示之行為;如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亦應充分揭示;並應注意促銷商品(服務)須充分備貨,俾免廣告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促銷廣告應注意應標價、結帳價格應相符

邇來賣場時常發生實際結帳金額比標價貴、特價和原價相同等價格不實爭議事項,促銷廣告應注意應確認貨架標價、結帳價格應與廣告相符,及遵循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偽提高原價表示之行為,以免有廣告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為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製作相關促銷廣告或商品標價,應確認貨架標價、結帳價格應與廣告相符;倘採行促銷價與原價併同表示,則應有廣告所述原價交易紀錄事實,不得有虛偽提高原價表示之行為;如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亦應充分揭示;並應注意促銷商品(服務)須充分備貨,俾免廣告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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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iPhone手機綁約限制價格公平會罰2,000萬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相關條款中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

因此公平會於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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