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瘦身美容業 多家不合格命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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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保官、衛生局、建築管理處、消防局、商業處於7月起抽檢臺北市21家瘦身美容業者,針對場所公共安全、瘦身美容之契約、化妝品標示、衛生管理及是否投保保險等項目進行查核,並至服務場所進行實地稽查,檢查結果發現多項缺失。

臺北市政府每年均進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查核,103年除普查轄內147家瘦身美容服務業者外,更辦理實地聯合稽查,檢查發現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符規定計 4家、未依規定辦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4家、化粧品標示、廣告宣傳不符規定及未依規定張貼禁菸標示各1家。此次查核臺北市21家瘦身美容業者計有建管不合格共9件(約占43%)、消防不合格7件(占33%)、定型化契約違反規定者4件(占19%)、2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占10%),已要求違規業者限期改善,否則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

消防安全部分,本次初查計7家不符規定,截至103年7月22日止,已有4家複檢合格,其餘3家限期改善中,消防局已列案管制,並將持續追蹤複查直至改善為止,如有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5萬元不等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此次契約未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規定之4家業者,已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善,將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且衛生局將持續追蹤、不定期抽查至改善為止。另本次查獲化粧品外包裝標示涉誇大詞句,已移請公司登記地新北市政府裁處,至廣告及禁菸標示不符規定者,均已改善完畢,有關營業衛生不符規定部分,則依衛生相關法規進行處辦。建築安全部分,本次查核發現 9家業者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對於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場所,已命業者於30日內儘速辦理申報,截至7月22日止已有2家補申報完畢,其餘倘逾期仍未申報,將依建築法規定開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必要時則強制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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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瘦身美容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應知「瘦身美容消費須知」的八大重點內容,且依規定投保消費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使意外事故發生時,消費者權益可獲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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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查核瘦身美容業 多家不合格命限期改善

追求完美是人的天性,坊間標榜輕鬆變美、瘦身窈窕等廣告,讓消費者心動不已,但場所安全、未簽訂契約、退費糾紛等經常造成消費爭議,103年上半年就有9件。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良好之消費環境,由消保官、衛生局、建築管理處、消防局、商業處於7月起抽檢臺北市21家瘦身美容業者,並至服務場所進行實地稽查,針對場所公共安全、瘦身美容之契約、化妝品標示、衛生管理及是否投保保險等項目進行查核,檢查結果發現多項缺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此次查核計有建管不合格共9件(約占43%)、消防不合格7件(占33%)、定型化契約違反規定者4件(占19%)、2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占10%),已要求違規業者限期改善,否則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邱秀儀說明,市府每年均進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查核,本(103)年除普查轄內147家瘦身美容服務業者外,更於7月辦理實地聯合稽查,檢查發現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符規定計 4家、未依規定辦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4家、化粧品標示、廣告宣傳不符規定及未依規定張貼禁菸標示各1家。
  邱秀儀處長指出,針對此次契約未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規定之4家業者,已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善,將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且衛生局將持續追蹤、不定期抽查至改善為止。另本次查獲化粧品外包裝標示涉誇大詞句,已移請公司登記地新北市政府裁處,至廣告及禁菸標示不符規定者,均已改善完畢,有關營業衛生不符規定部分,則依衛生相關法規進行處辦。
  有關建築安全部分,建管處正工程司李豪偉表示,本次查核發現 9家業者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對於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場所,已命業者於30日內儘速辦理申報,截至7月22日止已有2家補申報完畢,其餘倘逾期仍未申報,將依建築法規定開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必要時則強制斷水斷電。
  有關消防安全部分,消防局專員楊艷禾表示,本次初查計7家不符規定,截至103年7月22日止,已有4家複檢合格,其餘3家限期改善中,消防局已列案管制,並將持續追蹤複查直至改善為止,如有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5萬元不等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商業處科長林建彣說明,瘦身美容業者應依規定投保消費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使意外事故發生時,消費者權益可獲保障,本次檢查發現2家業者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已要求限期改善,並均於7月22日改善完畢。商業處呼籲消費者消費時,可多注意店家是否於營業場所張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證明書」,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陳信誠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買瘦身美容產品一定要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並詳細閱讀內容,若業者在契約中註明「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的免責條款,就是違規。此外,部分業者以買產品送服務(課程)方式銷售,衛生局也呼籲民眾於選擇「瘦身美容服務」之前,應選擇有信譽的廠商,謹慎審視契約內容再簽約,以確保自身消費權益。  有關「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及申訴,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077諮詢。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免付費服務專線「1950」,以尋求協助。

「瘦身美容消費須知」的八大重點內容

  一、購買產品或服務前,應要求業者提供定型化契約,並應載明消費金額、服務次數及使用產品品牌等資訊。
  二、簽約前應詳讀契約內容,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權。
  三、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
  五、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六、刷卡或分期,量力而為沒煩惱。不要以預刷信用卡、辦理消費借貸、簽發支票本票或分期付款等方式遽然付出大筆金額,超出自己所能負擔。
  七、詳閱產品標示及廣告,不信虛偽和誇大,不要使用或購買標示不全或內容有虛偽誇大、涉及療效或成分不明之產品。
  八、服務內容及附屬產品均應明確計價,保留契約存己處。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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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美容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知

一般來說家庭式的美容店申請營業登記名稱大部份會以工作坊或工作室做結尾,
若你的美容店營收每月超過20萬,稅捐單位也要你開立發票,你就要記帳報繳營業稅啦,
但若你的營收每月未超過20萬,稅捐單位不要求你須開立發票,稅務單位若有人來評估時,
就要說你一個人做沒請人,
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注意不要在屋(店)內放太多美容床或椅子,
如此稅務單位會認為你個人經營營業額有限,
課稅率就可以較低或者最低通過,
日後營業稅是由國稅局每三個月開立稅單繳納,故一年內你會收到四張營業稅繳款書(上頭會註明查定之營業額及要繳稅金)。

瘦身美容業者聯合稽查多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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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解約退款消費爭議

有一消費者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亦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有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契約自開幕當天已生效,不得解約。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

該名消費者若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應按規定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然此案消費者未在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但有以請假方式暫停會員資格,適法性有所爭議,在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仍無法達成協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另就契約中未明定而雙方約定承諾事項,應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糾紛,始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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