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揭露重要加盟資訊公平會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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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NFOOD彩妝保養專賣」加盟廣告揭載「北市漢中店、桃園中正店、中壢站前店、新竹大同店、台中三民店、台南北門店、高雄新崛江店、屏東逢甲店…等…持續穩定獲利而且都超過3年以上,SKINFOOD平均月營業額分別都維持在$100~250萬元左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SKINFOOD彩妝保養專賣」加盟廣告使用期間自99年7月起至101年7月,而廣告所列舉之8家加盟店在廣告開始前之98年,僅有4家加盟店平均月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而於系爭廣告期間之營業實績,99年僅3家加盟店平均月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100年僅2家加盟店達到,101年僅1家加盟店達到,是其營業實績自開始使用加盟廣告時,多數加盟店已無法達到持續穩定獲利、月平均營業額100萬元至250萬元之宣稱,皇宇公司雖於102年6月已修正前述廣告內容,刪除「桃園中正店及屏東逢甲店」、「持續穩定獲利而且都超過3年以上」,修正為「SKINFOOD平均月營業額分別都維持在$100~160萬元左右」,惟據前述資料,101年僅1家加盟店達到,故仍屬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又皇宇公司提供予加盟店之加盟契約等加盟相關書面資料,並無載明「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內容,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7月16日第1184次委員會議通過,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SKINFOOD彩妝保養專賣」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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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及未充分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皇宇科技公司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7月16日第1184次委員會議通過,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宇公司)於招募「SKINFOOD彩妝保養專賣」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皇宇公司案關廣告揭載「北市漢中店、桃園中正店、中壢站前店、新竹大同店、台中三民店、台南北門店、高雄新崛江店、屏東逢甲店…等…持續穩定獲利而且都超過3年以上,尤其在以上競爭激烈的各重點商圈,SKINFOOD平均月營業額分別都維持在$100~250萬元左右」,予人印象為在特定商圈之門市皆有持續超過3年以上獲利,且於廣告開始前及廣告持續期間,每月營業額平均可達100萬元以上。按事業於廣告中「營業額」等獲利情形係有意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之重要項目,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之關鍵,其營業額及獲利固因營業地點、各店經營情形、管銷費用有異,然廣告既以特定加盟店為例刊載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獲利超過3年以上等數據,廣告主為是項宣稱自應有客觀統計數字為憑,不能憑空虛撰。

經查系爭加盟廣告使用期間自99年7月起至101年7月,而廣告所列舉之8家加盟店在廣告開始前之98年,僅有4家加盟店平均月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而於系爭廣告期間之營業實績,99年僅3家加盟店平均月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100年僅2家加盟店達到,101年僅1家加盟店達到,是其營業實績自開始使用加盟廣告時,多數加盟店已無法達到持續穩定獲利、月平均營業額100萬元至250萬元之宣稱,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又皇宇公司雖於102年6月已修正前述廣告內容,刪除「桃園中正店及屏東逢甲店」、「持續穩定獲利而且都超過3年以上」,修正為「SKINFOOD平均月營業額分別都維持在$100~160萬元左右」,惟據前述資料,101年僅1家加盟店達到,故仍屬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加盟業主就加盟重要資訊具資訊上之優勢,故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就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應向交易相對人提供書面資料。

但皇宇公司提供予加盟店之加盟契約等加盟相關書面資料,並無載明「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內容,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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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揭露商標權內容及期限公平會罰5萬

麻豆子公司招募「麻豆子健康湯鍋」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麻豆子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2次委員會議決議麻豆子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新奢華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公平會罰5萬

新奢華公司招募「Single & Double」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裝潢工程、商品或原物料等之供應廠商名單、訂購項目與數量等加盟重要資訊。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月16日第1106次委員會議決議新奢華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經考量新奢華公司於調查過程中,補提供教育訓練課程資料、商標註冊證、廠商訂購明細表等書面資料,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網路開店批發零售店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未完整揭露商標權權利內容等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萬 

國際機能公司招募「江醫師追求零污染舖子」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第1119次委員會議決議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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