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利用診所受僱醫師員工分散其執行業務所得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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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診所受僱醫師員工分散其執行業務所得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國稅局查核診所收入時,發現有負責人以不法手段,利用診所受僱醫師、員工分散其執行業務所得,以達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高額累進稅率,逃漏所得稅稅之實,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納稅義務人若以不法手段(例如:與診所內之受僱醫師虛立合夥契約,再將診所盈餘按契約比率予以分散),以規避較高稅率之適用,進而減少其應負擔之稅捐,如被查獲,除補徵逃漏稅款並處以罰鍰外,還恐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得移送偵辦追究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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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之提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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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加重處罰

國稅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逃漏稅捐,除違反租稅公平與影響國家稅收外,亦生相關行政及刑事制裁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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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實際所得人

財政部國稅局查獲A君以B君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申請私立醫療機構開業,並聘僱B君執行醫療業務,因A君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聘僱B君所成立醫療機構而獲致所得,即非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又因該所得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同條項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另B君為受僱執業醫師,所具領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經核認所得為薪資所得。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令規定,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並聘僱他人執行醫療業務而獲致之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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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臺北市房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通報該局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2,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並另處罰鍰750萬元。陳君主張在99年預購該房地,於房屋完工交屋前,登記移轉於女兒名下,作為女兒畢業後在臺北工作之住所,女兒工作時確實於該屋居住,嗣後因種種因素,委託其代為出售,此與稽徵機關認定其係利用女兒名義處分該房地顯然不符,而且女兒名下僅有該屋,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課稅標的。該案申經復查結果,國稅局以是否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並非以買賣契約書所載「代理人」為準,又系爭房地之原出資者及出售後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者均為陳君,且陳君1家4口於同日在該社區共計買進3戶房屋,另陳君於新竹縣也還有房地,乃核認陳君係利用其女名義銷售系爭房地,按實質課稅原則,以陳君為實質所有權人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750萬元,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會以實質經濟事實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除補徵稅款外,另會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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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民眾利用親友等他人名義從事各項投資因小失大

民眾勿利用親友等他人名義從事各項投資,藉以分散所得規避稅捐,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案經該局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各計651萬元及662萬元(可扣抵稅額各計118萬元及120萬元)。該局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度應補稅額各為144萬元及164萬元,並予以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類此案件,如經查獲,該等分散所得除將轉正至分散人名下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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