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含治療肥胖專利成分仍禁宣稱此功效違者至少罰4萬元
加工食品中若含有專利名稱為「○○治療肥胖用途」的成分時,食品業者仍然不能在食品廣告上,宣傳有治療肥胖的功效。
穎達生技有限公司,刊登「GM020特種活益菌 健康膠囊」食品廣告,並在廣告型錄中記載「中華民國治療肥胖用途專利證書」,同時透過電台以廣播的方式向消費者行銷該食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 有消費者在食用其中5盒約150粒食品後,發現沒有廣播中所宣稱「每月瘦5公斤」的減肥效果,於是請求巿府協助解約退貨 且提出申訴。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偕同衛生局受理案件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規定:「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否則將面臨4萬~400萬元罰鍰、命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或工廠登記、及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 為止的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銷售食品製作廣告時,注意不能隨意將專利名稱直接刊列在食品的廣告內容中,更應注意食品製造商或經銷商不能直接宣稱,所銷售的食品可以達到的神奇功效,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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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食品中雖含治療肥胖專利成分仍禁宣稱此功效
食品的功能在於維持生存,沒有治療肥胖的功效,即使加工食品中含有專利名稱為「○○治療肥胖用途」的成分時,食品業者仍然不能在食品廣告上,宣傳有治療肥胖的功效。
公司設在台中的穎達生技有限公司,刊登廣告邀請名人「熱情推薦」「GM020特種活益菌 健康膠囊」食品中含有某種乳酸桿菌,並在廣告型錄中記載「中華民國治療肥胖用途專利證書」,同時透過台中、台北2地電台以廣播的方式向消費者行銷該食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新北巿三重區鄭姓巿民聽信了電台的廣告,花費7,440元購買15盒,在食用了其中5盒約150粒食品之後,發現沒有廣播中所宣稱「每月瘦5公斤」的減肥效果,於是請求巿府協助解約退貨。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偕同衛生局受理申訴案件後,一方面協調雙方處理解約退款退貨事宜外,另方面也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要求接受調查的業者穎達生技有限公司改善廣告內容,務必遵守第28條所規定:「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並鄭重提醒廠商,專利法就專利技術的審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安全及品質的管理,具 有不同的目的、實施程序及適用範圍,廠商銷售食品製作廣告時,不能隨意將專利名稱直接刊列在食品的廣告內容中,使消費者受整體廣告的影響,誤解產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更不允許食品製造商或經銷商直接宣稱,所銷售的食品可以達到「每月瘦5公斤」的神奇效果,否則將面臨4萬~400萬元罰鍰、命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或工廠登記、及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 為止的處分;而受減肥、瘦身廣告影響而購買食品的消費者,也可以備具相關證據後,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費。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品宣稱減肥減重瘦身療效罰款300萬 食品依法不能宣稱有減肥減重瘦身效果或其他療效,然衛生署99年10月公布99年七月至九月違規藥物食品廣告中,其中有高達八成是食品違法是因宣稱具減肥減重療效,其中前三名為宣稱強化骨骼肌肉機能、減肥瘦身、肝臟解毒。 鑑於部分違規食品業者屢罰不怕,衛生署正草擬「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擬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違法宣稱療效罰則,從目前二十萬到一百萬,大幅提高三倍至六十萬到三百萬。 |
胖達人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パン達人手感烘焙」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達人」。
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達人」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達人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市售宣稱果汁純度百分百?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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