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管制廢食用油流向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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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管制廢食用油流向

廢食用油回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公告,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客房數達10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及觀光旅館等大規模事業,除應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格清除業者外,亦須網路申報流向。

臺北市環保局於105年針對約2萬餘家餐館業進行調查,要求攤商及業者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法回收業者或環保局清潔隊;106年針對前開列管事業約1,100家進行全面現場查核,要求業者依法申報;統計106年臺北市每月平均廢食用油回收量為596公噸,為103年平均回收量164公噸的3.6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館業連鎖加盟業者,臺北市環保局目前計核發29家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回收人員工作證208張,車輛工作證205張,工作證上均有專屬之QRcode,可直接連線至網站查詢真偽。另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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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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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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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核廢食用油回收調查保障消費安全新北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將廢食用油交由本市各區清潔隊 ( 家戶及少量產出之事業 ) 及合法清除業者進行回收。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會同本府環保局前往永和 、 中和、新店及板橋地區調查餐飲業者,現場查核項目包括 :
 1 、廢食用油交付流向。
 2 、與清除業者簽訂之契約書。
 3 、廢食用油暫時儲存方式。
 4 、周邊環境衛生等 4 大項目,經現場查核除 7 家業者之廢食用油暫時儲存區標示未符規定外,其餘全數及格(詳如附表)。
對於違反標示規定之業者,消保官均以要求現場改善完成。整體而言,受檢之店家均有與合法清除機構簽訂委託契約 ,相關清運憑證均完整保存,無非法流用之情形 (詳如附表下載:104年食用油回收調查表-1040422.doc)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館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按規定暫時儲存廢食用油及有效管理廢食用油回收流向,環保單位將持續於夜市、餐飲業聚集處加強稽查,另就大量廢食用油之事業單位,如學校自製午餐、外燴、學校外包伙食包、觀光飯店及中央廚房等加強稽查,以避免廢食用油流入不法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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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賣正義飼料豬油商品者最高罰5千萬
依照衛生福利部10月12日公告因使用正義飼料豬油之222項問題商品,應下架產品清單,業者必須在13日全部下架,法制局亦將持續指派消保官前往相關銷售據點進行稽查,若發現仍有未下架商品,將移由衛生單位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5仟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於國慶連假期間指派消保官前往三重、新店、中和、板橋、樹林及三峽地區等14家賣場查核問題油品下架情形,經查各經銷業者均已將公告之違規商品如維力清香油、卡好聰抓餅等予以下架,並對外受理消費者退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有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越南飼料油品一案,103年及102年製造共54項問題豬油產品品項,以該等5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於10月14日午夜前下架,亦應將下架品名與數量報予轄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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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追查製售劣質豬油事件說明
 強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疑似使用餿水油製成劣質油製造「全統香豬油」販售一案,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各縣市衛生局已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各縣市衛生局動員稽查人力,查核夜市、小吃店、食品行、原物料經銷商,若是以「全統香豬油」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回收,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截至103年9月5日上午10時止,共計封存120公斤及相關產品360,491罐,強O公司廠內「全統香豬油」庫存尚有44,632公斤,已全數封存,目前回收數量共320桶(共約5,120公斤),回收作業仍持續進行中。同時清查強O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資料,其下游廠商共有235家業者可能使用到疑似受汙染的原料油品,如附件(製造日期:103年3月1日至8月31日)。
本案有關使用劣質油品經調查有詐欺行為者,除食安法最高裁處5000萬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得處以停歇業,涉及詐欺刑責,亦已刑法詐欺罪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不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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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夯店規避稽查豬油系列產品依法重罰500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可能使用豬油系列產品業者主動出擊,針對轄內知名小吃 、 網路夯店 及 大宗豬油使用業者,包括蔥油餅 、肉乾肉鬆、伴手禮等展開調查 ,查出 光頭呂抓餅達人 ,3- 4 月及 8 月曾使用全統香豬油 990 公斤,於稽查時仍未承認使用全統香豬油,將產品貯存待售,將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處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稽查人員清查產品流向,紅象矢口否認,經抽絲剝繭,終讓業者坦承向巧紳公司進貨,並於 現場查獲 全統香豬油製成之黃金抓餅 及全麥青蔥抓餅 ,現場封存成品 1,365 公斤,並依同法第 47 條開罰新台幣 300 萬元,合計共開罰 500 萬元。 
其餘業者包括 「 廣達香 」及「 新力香 」等 12 家 肉品肉鬆業者 ,新北市 10 大伴手禮「金三峽牛角西點」 、 「幾分甜」 、 「 黃源興餅店 」 及 「 亞尼克菓子工坊 」等 21 家業者,以及知名美食店家鬍鬚張、油庫口、劉家肉粽、海釣族、淡水阿給、西堤及陶板屋等 17 家稽查,均未使用強O劣質豬油。 另包含市府市場處調查新北市轄 29 區 41 個公有市場攤商使用油品,經查公有市場攤商 3,705 家次皆未使用全統香豬油;新北市輔大花園夜市、板橋 湳 雅觀光夜市、永和樂華夜市、樹林區大安夜市及汐止區觀光夜市查核攤商用油,也皆未使用全統香豬油。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仍販售 「 全統香豬油 」或使用「 全統香豬油 」製售產品, 將會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及第 47 條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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