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網頁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位於花蓮縱谷天然地形之立川漁場,所孕育的黃金蜆天然優質,為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的黃金蜆環境。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花蓮縣101年度養殖放養量彙整表,前述區域並非僅有立川漁場養殖戶,且花蓮縣政府雖表示,花蓮壽豐及玉里養殖專區介於中央山脈和海岸山脈之間,非常適合養殖蜆,但並不代表立川漁場養殖黃金蜆環境為世界唯一。爰尚難逕認立川漁場是唯一位於該無汙染天然湧泉處養殖黃金蜆,其就案關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6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違核已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另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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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長榮生醫公司、雅虎台灣分公司及大買家公司於網頁宣稱「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廣告不實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3月27日第1116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網頁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位於花蓮縱谷天然地形之立川漁場,所孕育的黃金蜆天然優質,為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的黃金蜆環境。據該等公司表示案關廣告「天然活水湧泉示意圖」係說明養殖黃金蜆之環境,全世界沒有第二處同時具備廣告所述條件,且花蓮縣長亦曾表示「花蓮水質純淨無比,自中央山脈流下的過程中絕不受汙染,在這種環境下成長的黃金蜆,品質自然冠蓋全球」,遂據以宣稱。惟查花蓮縣長所述係指在花蓮環境成長的黃金蜆,與直指立川漁場養殖的黃金蜆環境有別,且縱花蓮養殖黃金蜆環境得天獨厚或立川漁場生產之品質優良,亦不代表立川漁場養殖黃金蜆環境為世界唯一。

花蓮縣政府雖表示,花蓮壽豐及玉里養殖專區介於中央山脈和海岸山脈之間,非常適合養殖蜆,惟據花蓮縣101年度養殖放養量彙整表,前述區域養殖戶並非僅有立川漁場,爰尚難逕認立川漁場是唯一位於該無汙染天然湧泉處養殖黃金蜆。是案關廣告所述難謂有據,其就案關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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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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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廣告不實!媒體及公司共罰45萬元

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查證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本案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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