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申報盈虧互抵實務及案例(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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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15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0元,惟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所得額300萬元,因短漏所得稅額51萬元已超過10萬元,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核定課稅所得額450萬元,補徵稅額75萬元。

國稅局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如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另在申報盈虧互抵時,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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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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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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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將4年前虧損6百萬元,申報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某公司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4年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百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投資收益先行抵減4年前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5百萬元申報自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自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職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要記得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以下4項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的盈虧互抵,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另鑑於營利事業投資收益依法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損失仍得依法減除計算盈虧,故於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倘未將各該期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虧損,則將使該期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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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應注意適用要件

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而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釋規定,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並以105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惟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因該甲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符所定輕微標準,故不適用盈虧互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盈虧互抵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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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致短漏所得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倍數裁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8,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0,0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12,000,000元,變更核定營業收入淨額30,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7,960,000元,應退稅額3,000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一、申報案件:(一)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處所計算金額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甲公司違章情節應就漏報所得額2,04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346,800元處0.5倍罰鍰173,400元,因高於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上限90,000元,故裁處罰鍰9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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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彌補虧損國稅局剔除補罰稅百萬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該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另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投資收益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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