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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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名實不符!網購業者應謹慎刊登廣告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民眾申訴,調查發現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情緒。


依據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網路團購店家GOMAJI於今年芒果生產旺季時,推出盒裝之屏東枋山愛文芒果,鮮豔欲滴完美無瑕的網頁芒果照片(照片1),確實吸引消費者注目,但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後收到的實品(照片2)卻滿佈斑點,與照片內容天差地遠,其廣告效果與真正商品名實不符。業者在消保官調查時,雖說明消費者收到的水果,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物病蟲害診斷服務站確認:「芒果表皮判斷應為果實〝正常生理障礙〞。」、「為正常可食用」,而網頁上芒果照片,只是業者「實物拍攝並就亮度微調色而成」,卻對於消保官命業者說明如何避免日後再發生網頁照片或圖片與實品不符之情形,及GOMAJI於出貨給消費者之前,會否向出貨商確認水果商品之品質與外觀等,均拖延2個月以上不作答覆規避調查;甚至當消保官說明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以限期解除雙方之郵購買賣契約時,業者也僅以「感謝消費者過往支持」為由,退還預收之運費。顯見業者有意忽略消費者權益,而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之業者,也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本府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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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廣告不實罰5萬元 


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於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8日在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舉辦婚紗聯合大展,於廣告宣稱「12大婚紗品牌聯合主辦」、「婚紗街12大品牌優惠提前曝光」、「夢時代12大品牌婚紗聯合大展」、「12大品牌輪翻上陣夢時代八樓特賣會場」、「夢時代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實際參與展覽活動之婚紗攝影業者僅7家,且以2組輪替方式於現場展出,與廣告表示「12大婚紗品牌」等情形明顯有間,認定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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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復興航空優惠促銷期間提前結束罰50萬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於網頁宣稱「將自2月14日起,至4月15日為止,推出離島航線統一優惠票價!」系爭廣告予人印象為旅客於101年2月14日至4月15日活動期間購買離島航線,可享有優惠票價。但據公平會調查復興航空於101年3月23日時所售座位數僅占總座位數6成,並非無剩餘機位可提供銷售,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復興航空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宣稱有促銷期間,務必不要在未告知消費者下,提前結束優惠活動,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招募加盟過程加盟店數和淨利廣告不實罰50萬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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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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