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廣告內容有期限約定,應注意使用期限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內容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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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集購城公司於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灣集購城公司) 於其公司之集購城購物網站刊載「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宣稱「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集購城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票券使用期間:週日至週五」及「原價6400元,放暑假2499元2人房升等4人房免加價」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得以2,499元之金額購買2人房升等4人房之兌換券商品,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惟案關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臺灣集購城公司於廣告就所售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表示,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另外表示,雖台灣集購城公司聲稱,案關商品兌換券背載明確註明「本券特別優惠民國100年暑假旺季期間,週日至週五可使用,週六加收1000元」,惟系爭廣告中未充分揭露交易條件,尚不得據交易決定後取得之商品兌換券背載內容業已明確揭示相關限制條件而予以卸責。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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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店家無須開立發票

消費民眾向媒體反映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速食店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消費者與營業店家間若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等其他交易者,營業店家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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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不需開發票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此開店商家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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