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約書條款規定應 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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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巨大機械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經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以作為履約之監督機制,系爭合約書具有一定之約束力。而巨大公司自承因經銷商要求更高的拘束力,遂將建議售價規範明訂於經銷合約書中,以形成共識約束力量,作為管理機制的必要。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故已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  

公平會復表示,巨大公司除上開違法行為外,同時以經銷合約書條款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與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

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巨大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巨大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於合約書條款規定以終止合約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款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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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罰200萬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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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加盟、經銷、代理此3種之差別

 加盟(Franchises)代理(Agent)經銷(Distributor)三種大致上可區分成:

加盟(Franchises):加盟者給付加盟權利金後,取得加盟授權,必須按照總公司制定的CIS(企業識別系統)與營運規則包括 店面裝潢風格、員工訓練、商品陳列、商品項目、招牌、促銷利潤分享...等都要按照CIS(企業識別系統)與營運規則來經營開店。

代理(Agent):代理者給付代理權利金後,取得代理授權,就可代替該公司執行授權業務,例如代理知名品牌的產品在台灣的經營銷售權。其CIS(企業識別系統)、商品空間、銷售規則都大多由代理商自行制定。就算有人找到原廠商,原廠商也會請他找當地代理商批進貨,不然會影響雙方所簽立之合約。代理難在談定代理權,以及在未知能賣出多少商品下,就得給付代理權利金。

經銷(Distributor):經銷者取得經銷授權後,就要負責販售或鋪貨銷售等業務,其銷售規則或CIS(企業識別系統)常是由原供應商(代理商)所制定。簡單地說,代理商是經銷商的上游,經銷商是代理商的下游。

國外在台經銷代理人報稅應知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經銷代理人者,也就是公司行號若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經銷單位,就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經銷批發代理商要擔心預防産品積壓這一現象

百貨業開店營業很難避免産品積壓這一現象,店家如有積壓庫存此現象發生,務必要盡快地處理積壓庫存物,更何況是上游廠商量大的經銷批發代理商,尤其是越大的經銷批發代理商,越要擔心預防此産品積壓現象發生。

經銷批發代理商如有積壓庫存物發生,有時就算是有小小賠本虧損,還是要盡快轉換成現金,否則很容易因庫存擠壓到日後採購新貨資金和營運資金,導致資金周轉不靈,影響整體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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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經銷代理品牌廠家個人經驗談

一般來說大廠品牌由於市場較具知名度及指名度,較具說服力,可以給予經銷代理商穩定的利潤來源。但市場實務上由於大品牌大家都看好下,經銷代理權會有多方競爭的情況產生,其所開出的經銷代理條件會較嚴苛,利潤空間也會較有限,如不是具有廣大通路商家,可能無法接受其條件。

我個人經驗建議是選擇經銷代理品牌廠家,特別是新手,不一定非要選擇大品牌不可,其實有些小品牌未來也會有很好的表現,你有機會和他一起成長,重要的是要選擇符合自己財力和能力和市場需求的廠家,千萬不要做打腫臉充胖子的行為,就算你取得大品牌授權,也可能發生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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