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有需要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國稅局為便利債權人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依服務平作業流程操作,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若有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若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其異議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相關法律條文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證人欄內。
 (三)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四)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六)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七)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八)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九)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於必與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十)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資料摘錄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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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省時新作法,「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報您知

為便利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南區國稅局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先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在首頁點選左下角「便民服務」之「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依作業流程操作,於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經審核文件無誤並繳交費用,即可取得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大大節省申辦洽公時間。

該局呼籲,如有需要查調此類資料之債權人,特別是金融機構可多加利用此服務平台,有效節省臨櫃等待時間,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欠款債權發生呆帳損失何時可列報呆帳損失

開店商家若有欠款債權因和解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在未經法院核定前,調解尚不具效力,其損失則未確定,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應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於確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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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跟銀行借貸不論是企業貸款或個人貸款籌資,當然一定要經過你負責人簽名蓋章才行的,若有繳不出款,當然你是銀行求償的對象。如果公司行號是欠合作廠商,公司倒了合作廠商錢大多數是拿不到手了,然有些廠商會把你欠他的債權賣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還是會想辦法向你這負責人索回帳款。如果有廠商拿你的公司票(一般公司申請支票,銀行會要求蓋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向地下錢莊調借,跳票開立支票負責人的你,當然也會是地下錢莊求償的對象。

如果合夥開設公司行號你是負責人的話,公司行號倒閉後所要繳的費用,欠國家的稅金,會強制扣你未來的所得到繳完為止;然公司股東合夥人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公司負債不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然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就須負完全責任,行號負債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上,所以建議合夥生意盡量採公司,股東合夥人較沒風險,若要行號合夥的話,除要立一份合夥契約,寫請楚雙方責任歸屬外,並由律師或至法院公證這一份契約。
 

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
對就是保管條的方式。

要證明有借錢給朋友的事實,不能僅憑你單方面的說法,要靠人證、物證或書證協助。舉證是官司勝敗的關鍵,在法庭上你所主張的事實,法官依據你所提出的證據來審理,若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夠,縱使你具雄辯之才,滔滔不絕,說的天花亂墜,最後仍無法獲得法官的支持,敗訴還是免不了。 

換言之,為了證明究竟有無借貸的事實,你必須找到以下證據事項,包括借款之初,是否有其他人在場,若有人證,則可依在場者所述的內容作為證明;此外,借款之初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借據,或他向你借款時,他交給你的收據;或者,對方曾經親口向你承認有跟你借錢的事實,而且你曾錄下他的對話,例如你可以打電話錄音問對方:「所欠的錢是否要還?要怎麼還等語」,對方若回答:「當然要還,但現在手頭比較緊一點,過一陣子有賺錢了再還你等語」,再將此錄音帶(在此提醒,此非無故錄取別人的對話,應無涉及刑事竊錄別人非公開活動的罪名)拿來當做打民事官司的呈堂證供。

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叫做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否則一旦時效過了(專業術語稱消滅時效),要再向對方要錢,就很難了,對方可以拒絕還錢(這種拒絕還錢的權利,專業術語叫抗辯權)。「消滅時效」的時間長短,全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例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得在五年內提出,若是律師請求你付出庭報酬或醫生請求病人付醫藥費,都僅能在二年內提出。至於你請求對方還返三十萬元的借款本金,跟大多數的請求權行使期間一樣,都長達有十五年之久。其實,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其目的主要是在提醒你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最後,要提醒你的一點,為了要證明對方向你借錢的事實,你得提出人證或物證或書證,法官不可能單憑你自己一廂情願的說法,就採信你的話。再者,你要跟對方討回借款,時效是十五年,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減,對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還錢。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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