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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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之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文件。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惟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倘若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呆帳損失之申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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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免除債權和解書不得作呆帳損失證明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未給付之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若是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之和解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是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 規定若沒經法院核定前,不得列入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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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債權發生呆帳損失何時可列報呆帳損失

開店商家若有欠款債權因和解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在未經法院核定前,調解尚不具效力,其損失則未確定,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應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於確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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