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然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譬如: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則該公司於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營業代理人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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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如何判別結算申報之管轄稽徵機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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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途改使用統一發票之開店商號應知

小規模營利開店商家所得計算,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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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兼營營業人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追補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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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然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譬如: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則該公司於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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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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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1年5月份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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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途改使用統一發票之開店商號應知

小規模營利開店商家所得計算,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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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兼營營業人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追補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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