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局前往新北市各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特別針對泳衣、浮板等泳具商品進行商品標示抽查,共計110件,結果發現整體標示近4成不格率為39.09%,其中浮板不合格率高達72.22%,不合格情形多為未標示「使用方法或其他應注意事項」、「製造日期」及「成分」。

經發局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也會要求販售商下架,逾期不改善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將商品標示及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以避免消費糾紛影響商譽事件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32條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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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市售泳具商品標示 近4成不合格

艷陽高照,又進入戲水高峰期,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特別針對泳衣、浮板等泳具商品進行商品標示抽查,結果發現有近4成商品標示不合格,其中浮板不合格率高達7成。市府呼籲民眾購買泳具相關商品時,務必檢查商品標示及外觀,保障自己的安全,安心享受戲水之樂。


經發局日前前往新北市各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抽查泳具商品,抽查項目包括泳衣、無度數泳鏡、泳帽及浮板等,共計110件,整體標示不格率為39.09%,其中小朋友常用的浮板不合格率最高,達72.22%


其他類型泳具的不合格率分別為單獨零售之泳帽62.50%、無度數泳鏡43.33%、泳衣15.22%。


經發局表示,泳具品質的好壞攸關戲水安全,例如若使用到成分不良的浮板,有可能對皮膚、甚至呼吸系統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經發局會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也會要求販售商下架,逾期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發局提醒,面對琳瑯滿目的泳具商品,除選擇喜愛的花色,更要注意泳具的完整標示及安全性,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如發現無標示或標示不完整的商品時,歡迎民眾利用經發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584)檢舉,經發局也會定期派員查察,以維護消費安全。

檔案下載泳具商品標示抽查結果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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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飲料價格沒標示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消保官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違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優惠促銷價格標示不明小心被罰10萬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永和某粽子老店,將粽子分別以6月4日前為「平日價」(例如:豆沙粽30元),6月5日至6月12日為「緩衝期」(例如:豆沙粽33元),6月13日至6月23日為「定價」(例如:豆沙粽35元),業者乘機哄抬物價。

消保官接獲投訴後前往現場調查,發現業者「平日價」及「緩衝價」係優惠促銷價,其定價豆沙粽35元,而且已十年以上如此販售粽子。消保官命業者立即改善價格標示(即只有一種定價,但可優惠促銷),否則將依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爰引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舉辦優惠促銷活動,應注意價格標示,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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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子店商品安全標示不足違法要改善

消費者保護官接獲民眾檢舉格子店部分販賣商品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例如玩具、電器等),卻未經檢驗,或未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相關資訊(商品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商品內容、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等),甚至有販賣仿冒商品之虞等情形。

新北巿政府將依據新依據經濟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衛生局之指示改善標準,要求其他府轄格子店共13家援例改善,以確保消費者購物之權益。
 

衛生局稽查進口牛肉並輔導標示肉品來源

 新北市衛生局3日兵分5路稽查70家進口牛肉肉品店家並輔導標示肉品來源產地,包含知名的板橋區大遠百9樓異國美饌館,輔導「法樂琪」、「藍屋日本料理」及「金色三麥」;遠百的「Toros」、「和民居食屋」等5家餐廳,共抽驗6件美國進口牛肉產品,加上2日晚間的王品及美淇食品(澳牛)2件共8件,檢驗結果預計1週內出爐。

衛生局繼續追查兆盛及永煜公司的違規肉品,發現該批違規肉品銷售對象包含新北市、基隆市、臺北市、桃園縣、宜蘭縣及新竹縣等6縣市的牛排館、餐飲店、火鍋店、燒肉店等,除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繼續追查;有販售牛肉品餐飲店業者可自下週一起,可向29區衛生所索取貼紙,貼在店門口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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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不合格名單如附件),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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