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透過廣告宣傳品牌價值,進而產生消費關係,然實務上遭受損害權益時,卻會因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簽訂加盟經營契約時,大都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無法由該加盟總部負擔契約履行或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必要性,以100年12月15日北府法消字第1001832635號函,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若發現業者未於定型化契約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字樣,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特別加盟開店業者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簽訂加盟經營契約內有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就應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免被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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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32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依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審閱期間給予消費者先行審閱。未定審閱期間者,其審閱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仲介加盟店與總部 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

新北市因近鄰臺北市周邊,各種大型公共建設次第完成,在房價不斷高漲今日,而成為民眾購屋熱門首選地區,故而不動產交易熱絡,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房仲業)林立。但消費者往往因廣告宣傳而無法分清楚房仲業直營店或加盟店之不同,而通常等到糾紛發生時,才知道法律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差異甚大。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處理房仲業加盟店與消費者糾紛時,尤其是房仲業加盟店經營不善或營業員有不法行為時,發現房仲業加盟店總部無責任擔當契約履行或損害賠償責任。在經本府消保官調查後發現加盟店總部與加盟店簽訂加盟經營契約時,大都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此舉造成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透過廣告宣傳品牌價值,進而產生消費關係但遭受損害權益時,然而實際上卻無法由該加盟總部負擔契約履行或損害賠償責任,顯然造成消費者之誤解,進而有損消費者權益。


有鑑於此,本府特於去年(100年)以「不動產仲介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為主題,舉辦「100年度新北市消費者保護研討暨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等共同研討,會議結論多數學者、專家均認為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方得解決。本府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之必要性,而以100年12月15日北府法消字第1001832635號函,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法律關係,本府要求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通知府轄房仲業加盟店於「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將該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之契約上,以確保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公平及落實房仲業加盟店定型化契約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字樣規定之實施,本府消保官特於4及5月份協同地政局於日前赴新莊、林口、三峽及新店等地區,針對轄區內32家房仲業加盟店現場進行調查。本次消保官調查發現主要缺失計有:不動產說明書未加註、契約僅加註各加盟店均為獨立經營之個體(法人或公司)、字體過小位置不明顯、買方支付服務費承諾書未加註,要約書、斡旋書及確認書未加註、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未加註等(如附表1、2)。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轄區內房仲業加盟店,大致已將定型化契約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字樣,惟有少數房仲業加盟店未符規定。因而本府消保官針對個別房仲業加盟店空白契約再次複查後,均能改正完成加註於空白定型化契約內。本府消保官特別呼籲業者,須將相關交易資訊充分揭露,而且日後發現業者未於定型化契約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字樣,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周繼雄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761

下載檔案   101年度新北市政府消保官調查不動產經紀仲介加盟店定型化契約行政調查彙整表1、2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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