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日前現場看到一名非屬養護機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正在從事照顧工作,經核居留證及護照後,發現雇主為陳太太所聘僱之印尼籍家庭看護工,但尚未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調派核備,即指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從事照顧被看護人之工作。

勞工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項及68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於期限內改善,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未經事先許可雇主不可指派家庭類外勞到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派員前往養護機構進行業務檢查,在現場看到一名非屬養護機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正在從事照顧住民陳君之工作,經核對該外國人所提示之居留證及護照,發現為雇主陳太太所聘僱之印尼籍家庭看護工,尚未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調派核備,即指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從事照顧被看護人之工作。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之相關規定,聘僱家庭類外勞之雇主須事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勞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看護工作。若事先未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即指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從事照顧被看護人之工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項及68條第1項之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於期限內改善,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呼籲,聘僱家庭類外勞之雇主經申請許可後可調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工作,但只能從事照顧所申請被看護人之工作,不得協助養護機構從事機構內其他事務或照顧其他住民,若雇主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第68條第1項,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養護機構則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被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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