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川蜆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刊載「立川漁場位在花蓮壽豐鄉,養殖面積廣達600多甲」廣告,經公平會調查壽豐鄉養殖面積,皆與綠川公司宣稱養殖面積達600多甲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川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應注意其宣傳差異應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綠川蜆精生技公司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5月16日第1071次委員會議通過,綠川蜆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川公司)於網頁刊載「立川漁場位在花蓮壽豐鄉,養殖面積廣達600多甲」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川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檢視案關廣告予人印象為立川漁場位在花蓮縣壽豐鄉,養殖面積達600多甲,然綠川公司既無法提供立川漁場所占面積,復表示位於壽豐鄉之養殖面積無法估算。經公平會參據花蓮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提供之100年花蓮縣漁業養殖面積及壽豐鄉所占面積資料,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99年及100年花蓮縣公務統計養殖面積,其中壽豐鄉養殖面積,皆與綠川公司宣稱養殖面積達600多甲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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