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工局自98年至100年裁罰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前五名依序為:第一名、使勞工超時工作345件。第二名、未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有312件。第三名、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並保存1年的有296件。第四名、積欠工資有288件。第五名、未給付加班費149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現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勞工「過勞」現象將會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動規定攏知曉,老闆安心無煩惱!」常見違反勞基法案件!頭家愛注意!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自98年至100年裁罰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前五名依序為:第一名、使勞工超時工作345件。第二名、未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有312件。第三名、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並保存1年的有296件。第四名、積欠工資有288件。第五名、未給付加班費149件。

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也不能超過46小時。而雇主排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日,且該日不得要求勞工出勤。而勞動節日、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如經勞工同意出勤,也應於該日加倍給付工資。以及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定年限,雇主應該給予特別休假。此外,勞動基準法亦規定雇主必須備置「勞工名卡」、「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其中名卡及薪資清冊須保存5年,出勤紀錄保存1年。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指出,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其中尤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顯見勞工超時工作的問題仍然層出不窮,為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勞工「過勞」現象將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陳局長誠懇的籲請各業雇主,應確實遵守工時及休假之規範,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梁蒼淇科長補充說明,勞動基準法罰則於100年7月份起,已從原本之6千元至6萬元,大幅提高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自100年11月至今,勞工局已累計公布80家事業單位名稱,其中不乏大型事業單位與知名百貨業者。有見於此,為加強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對勞工法令的了解,勞工局每年皆舉辦一系列勞動基準法相關宣導會,非常歡迎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平時也可使用勞工局網站及1999市民熱線諮詢相關法令,即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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