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特訂定「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並於101月4月2日發布實施。

該原則針對今年1月1日後新設立開店商家、嚴重影響住宅品質,如: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飲酒店及情趣用品店以及經市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優先處理進行裁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於民國七十二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章 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 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101月4月2日發布實施

 

 

市政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該社區違規使用裁罰事宜,特訂定「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並於101月4月2日發布實施。

該原則將針對今年1月1日之後新設立之店家、嚴重影響住宅品質之店家,如: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飲酒店及情趣用品店以及經市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優先處理進行裁罰。

其餘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店家,基於公共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考量,將依個別商家有營業性廚房位違建內、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新違建經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違反消防法令規定或有影響救災之虞、妨礙社區安寧經查證屬實者、產生噪音經判斷有影響安寧之虞、營業時間超過晚上11點、排放油煙經判斷有空氣污染之虞、產生廢棄物未妥善清理經判斷有污染之虞、違反食品衛生規定、營業空間占用道路等行為,由各單位依權責記點,市政府未來將對累計點數較高者,優先進行裁罰,以達分階段、漸進式處理師大社區內違規商家之目標。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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