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牛肉含瘦肉精及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疫情影響,不少消費者現在對牛肉、雞肉可謂聞肉色變,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和告知消費者肉品來源和保證店內外宣傳。

業者應將肉品來源標示明顯地張貼在大門口,並且在菜單中明顯標示出來,以讓消費者清楚了解其食用之肉品來源。並主動提示肉品之檢驗合格報告或國家檢驗標章如CAS,以提醒消費者消費時明瞭其食用肉品之產地來源,以保障其知之權利,也讓消費者吃得安心。

阿甘建議受美國牛肉含瘦肉精及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疫情影響相關經營業者應加強下列自主管理:

1.店內若有販售肉品,都應嚴格控管來源,及處理各種生肉的過程;且將肉品來源及檢驗報告貼出,讓客人免除疑慮安心消費。應在官網、官方部落格與臉書粉絲專頁張貼表示,請消費者安心食用」;另將牛肉來源及檢驗報告亦貼出,讓客人免除疑慮安心消費。

2.如有向已公佈含有瘦肉精牛排進口廠商批進貨,要趕緊向含有瘦肉精牛排廠商退貨並且保留好退貨單相關憑證(證明),如有需要,要向消費者強調問題牛肉已經全數退貨下架。

3.受美國牛肉含瘦肉精及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疫情影響相關經營業者應主動積極透過菜單menu內容、桌上小立牌店內外pop或者店內公告或是在店內外最明顯處貼出店內所使用肉品來源,或是提供政府的檢驗證明,且要主動積極再三向顧客提出肉品來源,保證肉品來源安全安鄉,讓顧客安心點餐食用。

 

相關法律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
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
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
    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
    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
    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
    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
    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
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
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消保官檢查餐廳肉源 保障消費者權益

受美國牛肉含瘦肉精及雞隻感染禽流感影響,消費者現在對牛肉、雞肉可謂聞肉色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保護消費者食的安全,特命消保官於101年3月5日至轄內之連鎖餐廳調查其料理牛、雞肉來源。此次調查除檢查供貨來源外,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要求相關業者做明確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消費時明瞭其食用肉品之產地來源,以保障其知之權利,也吃得安心。


此次被調查之店家有王品牛排板橋店、貴族世家蘆洲長榮店、三重自強店及我家牛排板橋三民店,這些店家目前使用之牛肉均為紐西蘭牛肉,消保官要求業者將肉品來源標示明顯地張貼在大門口,並且在菜單中亦需標示出來,以讓消費者清楚了解其食用之肉品來源。消保官調查發現,上述店家就牛肉部分,均於店家門口及菜單明顯標示,惟就雞肉部分,店家均未明顯標示來源及產地,消保官請業者立即改善,作與牛肉一樣之標示,並主動提示雞肉之檢驗合格報告或國家檢驗標章如CAS,以維護消費者之消費權益,業者亦表示會配合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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