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者,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最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以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收款者,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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