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特定功效之印象就應提出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電視購物頻道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廣告不實!森森公司罰10萬元及大晉公司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15日第105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整體廣告易使人產生使用系爭商品,可具有預防打鼾等特定功效之印象。惟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次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表示,打鼾本身是一種異常,也是一種咽喉部分阻塞之病徵,有時則為嚴重阻塞性呼吸中止症候群之部分表徵,相關廣告宣稱在醫學臨床上並無可行性。故本案廣告宣稱內容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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