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政府處理師大夜市商圈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開店商家,依法辦事開單告發。
師大夜市商圈的開店商家,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且沒有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就不得繼續營業。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但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還是可繼續營業。
參考之前,本社區要逐出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開店商家,台北市都發局回函解釋「合法營業」的意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的開店商家,若是在在原址上領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叫合法營業,依台北市都發局回函「合法營業」解釋,還是可繼續營業。
台北市都發局回函節錄部份內文:
本案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部分,本局說明如下: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規定,原有合法使用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使用。又依本府95年1月3日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說明前開管制規則93、94條「合法使用」定義(略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故該公司既於XX年經本府核准設立其營利事業登記,則符合前開「合法使用」之定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於民國七十二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章 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 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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