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天下水公司於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2月1日第1056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天下水公司於「水國王」加盟DM刊載「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表示,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據上,天下水公司前揭廣告表示,業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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