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公司投資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公司到大陸設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公司如果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除須補繳已抵減稅款外,還須另行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已於98年12月31日廢止,不過,公司如已申請適用該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併同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購買之機器設備或技術支出,若已申請投資抵減的租稅減免時,要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才不致被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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