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不合格名單如附件),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

【新北市訊】素食逐漸受到民眾歡迎,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不合格名單如附件)
新北市衛生局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也就是被攙了葷。衛生局除令業者立即下架外,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
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推測有可能是添加牛奶、雞蛋所造成,涉嫌標示不實,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凡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由於素食的外觀難以辨識是否攙葷,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以免損害素食者之權益。也呼籲民眾消選購時,最好選擇信用良好的廠商,以確保食品的品質安全。
 

 素食摻葷附件下載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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