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創業如是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特別是營造公司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觸犯稅法之規定,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承攬金額為7,680,000元,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處以實際金額5﹪的罰鍰384,000元。 另工頭部份,工頭將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薪資費用。該工頭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384,000元外,並依法裁處1倍罰鍰384,000元。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個人承包工程並自負盈虧,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僱工承包及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承攬金額為7,680,000元,由工頭僱用工人,完工後,工頭將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薪資費用。該工頭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384,000元外,並依法裁處1倍罰鍰384,000元。此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也經該局處以實際金額5﹪的罰鍰384,000元。

該局指出,上述的情形普遍存在於營造業,特別呼籲營造公司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觸犯稅法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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