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開店商家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

開店商家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另行支付營業稅款行為,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爰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1條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1條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否則將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杜絕該規避開立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並於同年4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增訂處罰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應予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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