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力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部分,衛生局於12月12日前往該公司倉儲處進行稽查,惟現場大門深鎖;衛生局13日再次前往該倉儲處稽查。

開店商家販售過期食品,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擅改標籤涉及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衛生局呼籲有向力暐公司進貨的業者,應立即向力暐要求提供進貨合格證明文件,若有疑問可向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局介入查察,以維護商譽及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
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稽查力暐貿易股份公司倉儲處之相關情形
 


力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販賣過期產品,新北市衛生局已於100年8月9日及9月6日分別至該公司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120巷76-2號的倉儲處,現場發現共有238項過期原物料,包括巧克力醬、草莓醬、慕斯粉、蛋糕粉等,現場立即封存,該批封存產品,衛生局已10月15日銷毀完畢,共銷毀約40公噸。


針對媒體報導力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部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於12月12日前往該公司倉儲處進行稽查,惟現場大門深鎖;衛生局13日將再次前往該倉儲處稽查。

另衛生局同時也調查出力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3段166號4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透過新北市及臺北市之雙北合作管道,針對進貨及流向持續全力查辦。

衛生局表示,若業者販售過期食品,則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擅改標籤涉及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衛生局也呼籲有向力暐公司進貨的業者,應立即向力暐要求提供進貨合格證明文件,若有疑問可向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局介入查察,以維護商譽及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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