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之負責人、董事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然負責人、董事已解除職務,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負責人、董事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後,即可依據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公司法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法院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董事與公司之關係,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非屬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舉例,A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款,因A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稽徵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其中董事甲君不服,主張其早已離職,並非公司董事。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倘經法院判決確認其與A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甲君可依據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已解除董事職務,惟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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