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旅客反映,不是取得TRS退稅標誌商店,卻遊說其購物可至海關辦理退稅,惟與規定不符故未能申請退稅。

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開店商家須經稽徵機關核准並取得TRS退稅標誌後,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營業人如符合下列資格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TRS)。
1.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3.最近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稅簽)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相關法律條文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前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
特定營業人由專人辦理退稅,且其專責退稅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
現場退稅之標誌:
一、具備高中、高職或專科以上相當學歷並具基本電腦操作概念。
二、至少一人以上具有經稽徵機關授與十六小時以上之專業教育訓練並經
    測驗合格之資格。
前項第二款所定專責退稅人員,應配合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參加退稅專業
教育複訓。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所生之費用,由特定營業人負擔之。
第一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須經稽徵機關核准並取得TRS退稅標誌後,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

邇來屢接獲旅客反映,非取得TRS退稅標誌商店卻遊說其購物可至海關辦理退稅,惟與規定不符故未能申請退稅。

國稅局指出,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不含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不符機艙限制、未隨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其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於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營業人如符合
1.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3.最近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稅簽)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TRS)。

國稅局特別提醒,為免外籍旅客至海關因不符退稅規定造成紛爭及損害國際形象,營業人須經稽徵機關核准並取得TRS退稅標誌後,始得告知或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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