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二百萬元以上,清算如未指定清算人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此限制其全體董事負責人出境。

然若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有選任清算人時,且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只限制清算人出境。

相關法律條文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董事將會被限制出境。
 

民眾甲君來電表示,其擔任董事之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雖有鉅額欠稅,但他並不是公司負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對此深感不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未指定清算人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二百萬元以上,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類似民眾甲君僅擔任乙公司之董事,該公司已被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而該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即清算人)出境,因該公司章程及股東會均未指定清算人,甲君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才會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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