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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