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林姓男子以月租7萬元,經法院公證承租一棟在新北市板橋區3層樓房屋,因生意不如預期,在未告知原房東下,林自稱是所有權人(房東),並非二房東,將1樓及騎樓以1個月12萬元照當地市價轉租給何姓女子賣小吃,原房東發現此事後,寄發存證信函給何女,何女得知後向板橋地院提告。

板橋地院100年11月法官認為經過法院公證的契約中已明定不得對外轉租,林還自稱是所有權人(房東),且雙方租賃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止,明顯超過林與原房東的租約從98年9月5日起至今年9月4日止,顯見林確實違法轉租,故依詐欺取財罪判林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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