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0月7日接獲市民申訴某披薩公司對休假日工作員工未加倍發給工資,勞動檢查處遂於10月24日及28日至披薩公司司及其分公司擴大勞動檢查,該公司解釋對全職人員訂有加班者之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制度,但檢查人員卻發現,該公司對加班人員並未主動計發加班費,且未依法取得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員工延長工時,亦未遵照勞基法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勞動檢查處除要求該公司立即改善所有缺失,並於11月4日將全案移送勞工局依法處理。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勞工局針對披薩公司申訴案擴大勞動檢查!!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0月7日接獲市民申訴某披薩公司對休假日工作員工未加倍發給工資,而同月17日市長信箱亦有民眾投訴該公司各分店未給付加班員工加班費及超時加班,勞工局陳業鑫局長接獲報告後,立即責成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檢查。

勞動檢查處遂於10月24日及28日至該公司及其分公司擴大檢查,該公司解釋對全職人員訂有加班者之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制度,但檢查人員卻發現,該公司對加班人員並未主動計發加班費,未依法取得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員工延長工時,亦未遵照勞基法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

基於前述事實,勞動檢查處除要求該公司立即改善所有缺失,並於11月4日將全案移送勞工局依法處理,為免公司仍存僥倖,勞動檢查處將擇期派員複查,並將該公司列入重點列管單位。

陳業鑫局長愷切呼籲,勞動基準法之制定,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與促進經濟繁榮,陳局長期勉所有雇主務必重視,切莫因小失大,不但影響應有服務品質,更傷及事業單位之社會形象。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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