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開店商家常以消費者如欲索取發票,即要加收5%金額,致使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念頭,此等行為,已涉嫌逃漏營業稅。

若經稅捐機關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收5%金額,開店商家除應補稅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規定,併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家要加收5%的價款,有些商家卻不需要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的營業稅徵收率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是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該局指出,少數營業人常以消費者如欲索取發票,即要加收5%的金額,致使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之念頭,此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行為,已涉嫌逃漏營業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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