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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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而不是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
 (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元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 健保收入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 – 3,180,000 * 0.78】=1,019,6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部分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及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不甚瞭解,致發生有醫院、診所負責人誤用96前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計算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開醫療院所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
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
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所得稅法第92條

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
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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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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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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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因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漏報遭裁罰

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另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等業者,醫療院所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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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近來國稅局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遭國稅局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然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或是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如醫美院所內販售保養品,則屬一般商業行為,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

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醫院診所內擺設商品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診所內擺設一些維他命、保養、護膚等商品、供來看診之病患購買,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

然若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內有兼營提供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療院所內有兼營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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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


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

國稅局辦理私人設立醫療院所之訪查業務時,為調查醫療院所之收入,請其提示之收入憑證,或有記載不全,或有編號不連續,或有僅開立乙張憑證與其約診簿記載實情不符者,惟執業醫師常主張係因病患並未索取收費憑證致未開立,或不知相關規定致記載不全,以及因誤寫憑證將其丟棄致保存之收入憑證編號不連續等情事。

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次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準此,醫師收取醫療費用作為執行業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收據,不因病患是否索取而影響其應開立收據之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等業者,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致影響帳證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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