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日前在接獲投訴中和區語文短期補習班學童在班內玩麻將1案,社會局派員前往該班進行稽查,針對本案,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去函糾正、要求限期改善,並將該補習班列為稽查重點。並函請補習班針對此事件提出說明。

補習班業者應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所列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物品禁止提供,違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本管理規則
、其他有關法令或設立許可內容者,本府得視其情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規定,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4條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係指下列情形: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教育局加強查察立案補習班 維護兒童身心發展


針對本市中和區語文短期補習班學童在班內玩麻將1案,教育局日前在接獲投訴後,立即會同社會局派員前往該班進行稽查,並函請補習班針對此事件提出說明。
社教科劉明超科長表示,針對本案,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去函糾正、要求限期改善,並將該補習班列為稽查重點。
教育局表示,除補習教育相關法規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上述各項行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局表示,學童在補習班內玩麻將是類行為並不符合補習班設立之目的,亦與學童身心健全發展相違,教育局提醒,補習班應提供有助於學童身心發展之活動及教材,且禁止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所列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物品,民眾如對補習班上課內容或設備有疑義,皆可向教育局反映,教育局亦將針對立案補習班加強班務查察,使補習班皆能依相關規定辦理招生、授課,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學童之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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