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開店商家,若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罰鍰。

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開店商家,為維自身權益,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勿因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    變動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四、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不符前款規定,而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罰鍰7,500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審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未依規定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通知補報仍未補報。A公司於98年度申請暫停營業,98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98年5月份有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22,500元,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22,500元,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之規定,經該局裁處罰鍰7,500元。

該局指出,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勿因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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