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獲報寵物店販賣生病犬貓,動保處展開稽查!

日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指出其自某寵物店購買之犬貓有罹病情況。為維護動物福利及消費者權益,動保處嚴處長於7月26日將親自帶隊前往大安區通化街夜市週邊稽查寵物店,針對店內犬貓之照養環境、健康狀況等進行督察,以確保動物健康福祉,保護消費者權益。

    本市目前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執照,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為落實非法販犬之稽查取締工作,本處已擬定「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實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及建國假日花市、士林夜市、廣州街夜市、通化街夜市、饒河街等夜市之違法販犬者進行稽查取締工作,截至7月份為止,已實地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過43家寵物業者,尚無發現任何違法販犬情事。9月份至10月份期間亦將針對合格之42家寵物業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進行查核相關工作。另有鑒於近日來多位民眾於觀光夜市購買之犬貓健康情形不佳,常引發寵物消費糾紛,店家不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飼主或管領人照護責任之相關規定,嚴重影響被販售之動物健康福祉,甚而罔顧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亟待政府以公權力介入改善目前店家的動物飼養狀況。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犬貓健康狀況可以目視法做初步判斷。觀察是否有流鼻水、鼻水中是否有鼻屎、眼睛分泌物、耳朵分泌耳垢、皮膚脫毛、疥癬、肛門寄生蟲、糞便形狀、尿液是否帶血、動物食慾、活動力高低、動作協調對稱性…等。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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