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藉由鍺半導體將體內混亂的電位正常化,進而預防及除去脂肪團,達到完美的窈窕曲線」等語。協x公司系爭廣告內容係參考其供貨商日本原廠株式會社キセネット(下稱CANET公司)官網內容,而就其商品是否可達廣告內容所宣稱之效果, 協x公司經向CANET公司洽詢亦無法提出相關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 協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應注意若有宣稱療效等陳述用語,如預防及除去脂肪,達到瘦身之效果等字眼形容,應提出相關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宣稱瘦身效果無法提出醫學臨床證明,協x公司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協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x公司)於其官方網站「協x科技夢計劃」銷售「鍺鈦纖體按摩器」,宣稱「藉由鍺半導體將體內混亂的電位正常化,進而預防及除去脂肪團,達到完美的窈窕曲線」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協x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協x公司於網站就系爭商品宣稱「藉由鍺半導體將體內混亂的電位正常化,進而預防及除去脂肪團,達到完美的窈窕曲線」乙語,一般消費者據廣告詞句之認知為系爭商品係透過電位的正常化,可達到預防及除去脂肪,達到瘦身之效果。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 協x公司系爭廣告內容係參考其供貨商日本原廠株式會社キセネット(下稱CANET公司)官網內容,而就其商品是否可達廣告內容所宣稱之效果, 協x公司經向CANET公司洽詢亦無法提出相關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而難證明其廣告宣稱之真實性,其廣告內容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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