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之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有虧損之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具建築師資格,其配偶乙君具有地政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建築師事務所業務部分,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其配偶所成立之地政士事務所,並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經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甲君主張該2事務所盈虧互抵,未抵減之虧損餘額,自次年核定之執業所得中,繼續抵減。惟依前揭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須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前述案例之地政士執業所得,係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並未依法設帳、保存文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且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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