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動保處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北市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

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北市動保處抽驗把關;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表示為維護寵物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自本(100)年度5月至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至6月30日止已完成46件產品及100項檢驗,檢驗結果44件符合國際規範,2件檢測成分與產品標示成分不符。動保處也籲請業者加強自主品質管控,確保寵物食品衛生管理。

為監測本市市售寵物食品衛生安全,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惟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動保處也已著手將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之授權法源,納入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中,作為本市寵物食品管理依據,目前尚在法規會審查中,俟議會三讀通過即可據以執行。在修正案尚未通過前,對寵物各類食品之衛生品質安全部分,仍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必要處置;至於標示部分,則依商品標示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時,將移請本市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動保處提醒飼主選購寵物食品時,最好選擇購買標示及來源明確的產品,並依照產品標示使用,以維護飼養寵物健康。也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維持自主品質控管作業,該處將持續監測市售寵物食品相關產品之品質,讓飼主安心。有關抽驗市售寵物產品相關資訊整理如附件,以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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