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國民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配合我國之國民營養調查結果,針對國人營養問題,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

「國民營養法」未來實際執行尚需依「行政程序法」與產、官、學、研、消保團體溝通討論,訂定落實規範。國民營養法草案俟於衛生署完成行政程序後即呈報行政院。

「國民營養法」草案要點說明如下:
(1)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
資料庫之建立及推動國民營養之研究。
(2)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輔導獎勵研發與生產有益健康之食品。
(3)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嬰兒配方食品之促銷限制、對於有造成肥胖及代謝
症候群等之虞之食品相關廣告或促銷之限制。
(4)餐飲業者之營養訊息提供、供應特定群體餐食之食物供應準則與其營養
師服務之規定、烹調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定。

國民營養法草案計分「總則」、「國民營養調查監測研究」、「營養教育與資訊」、「健康飲食環境」、「營養服務」、「罰則」、「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二條,茲分章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立法宗旨、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設立中央國民營養會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國民營養業務。(草案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營養調查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及國民營養研究之進行。(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推動營養教育之責任及補助、獎勵協助國民營養教育之執行。(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四、各級學校等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各級學校等應依照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及輔助、獎勵業者研發生產有益國民營養之食品之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推廣或促銷限制、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限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各級機關建置營養服務措施之規定及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應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推廣或促銷違反規定之罰則、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違反規定之罰則、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未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相關罰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國民營養法草案(發布日期2010-05-17)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之統計與預測,非傳染性疾病為當前百分之六十死亡率與百分之四十七疾病負擔之主因,預估2020年時,兩項比例將會升高至百分之七十三與百分之六十。有鑒於全球非傳染性疾病之危害與負擔日益沉重,2004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當前世界各國最重要之健康策略,乃為推動健康飲食與提高身體活動量,以緩和或減少非傳染性疾病之負擔,並提出「全球飲食、身體活動及健康策略」(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因此,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養成適當健康飲食習慣、均衡攝取各類有益健康食物、控制肥胖盛行率等已成為世界趨勢。以美國為例,美國健康人二○一○計畫,飲食營養部分之總目標在促進健康、減少和飲食營養有關慢性病風險;特別著重健康飲食行為之建立和改善,強調由母乳哺育到民眾一生之健康飲食習慣建立。而日本為培養日本民眾對「食」之相關概念、實現健全飲食生活並永續傳承其飲食文化,自2005年起實施食育基本法,加強日本國民對「食」的關注力及應具備的態度,推動都市與農山漁村的共生,架構與「食」有關的消費者與製造者之間的信賴關係、發展融合環境的食用品以及推動消費、進而提升糧食的自給率。另,歐盟在2007年訂有歐洲營養等相關健康策略、英國在2004年訂有健康白皮書、韓國在1995年訂有國家健康促進法及1997年訂有地方公共衛生法。因此,健全國人健康飲食,預防疾病已為政府責無旁貸之任務。其不僅關乎個人權益,且係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減輕社會經濟負擔之必要措施。

隨著台灣經濟發展,社會逐漸國際化,國人平均食物可獲量正逐年增加;也因社會轉型,國人生活日趨靜態,營養問題有多元複雜之變化,如:熱量過剩、各大類食物分配不均衡、食物選用不當、營養素攝取量不符理想、族群差異等等。2004年至2008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初步資料顯示,肥胖盛行率已提升至百分之十七,另有約兩成女性、三成男性過重。兒童肥胖盛行率也在過去十年中增加二至三倍,目前國內約有一成女生肥胖,百分之十五男生肥胖,約百分之十五兒童過重。此外,國人同時存在多種營養素邊界性缺乏現象,例如維生素B1、B2、B6、葉酸、鎂、鉀等營養生化狀況並不理想。另,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國人飲食中纖維、蔬果、鈣質攝取不足以及脂肪攝取比例偏高、主食類過度精緻,與肥胖或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骨質疏鬆症、癌症等慢性疾病,皆有密切關係。而不同族群、地區、城鄉間亦存在營養問題差異性,例如:兒童攝取乳製品比率普遍偏低,卻飲用過多加糖飲料;青春期之青少年面臨多種營養素同時邊界缺乏之現象;男性肥胖盛行率由青少年時期起即快速上升;生育年齡女性貧血問題;停經婦女之肥胖、代謝症候群、骨質疏鬆盛行率攀升;老人腹部肥胖、鈉攝取過多、高膽固醇血症之盛行率高;山地鄉居民、澎湖及其他都市化指標低地區其營養不良、成人肥胖、代謝症候群、痛風/高尿酸血症、糖尿病、高三酸甘油酯症盛行率均遠高於其他鄉鎮;都會區之高膽固醇血脂症盛行率、學童肥胖盛行率特別高等差異。

關於健康飲食對促進健康之效益,已經有充分之科學證據,若將全民之身體質量指數均控制在18至24範圍,每年健保申報預估可減少約320億臺幣。政府有義務在本土文化與生活習慣之背景下,建立國家營養政策;訂定飲食營養基準;結合公私立機構及民間團體,營造健康飲食環境;激勵且支持個人、家庭、學校及社區,選擇並實踐健康飲食;推動營養教育,使之落實於生活,以降低疾病負擔。
為落實疾病預防工作,降低慢性疾病風險,促進全民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爰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之飲食營養相關法案,配合我國之國民營養調查結果,針對國人營養問題,考量現行營養相關法規、政策、組織及國情文化制度等,特擬定「國民營養法」草案,以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責,國民營養調查與監測之執行,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國民營養相關研究之辦理,國民營養教育之推動,特殊需要人口群營養服務措施之建置;若能立法遵行,將可爲國人營造健康飲食環境,並提供正確營養資訊,照護弱勢族群之營養需求,培養國人落實健康飲食能力,將得以保障國人健康而提高生命品質。

本草案計分「總則」、「國民營養調查監測研究」、「營養教育與資訊」、「健康飲食環境」、「營養服務」、「罰則」、「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二條,茲分章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立法宗旨、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設立中央國民營養會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國民營養業務。(草案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營養調查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及國民營養研究之進行。(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推動營養教育之責任及補助、獎勵協助國民營養教育之執行。(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四、各級學校等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各級學校等應依照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及輔助、獎勵業者研發生產有益國民營養之食品之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推廣或促銷限制、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限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各級機關建置營養服務措施之規定及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應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推廣或促銷違反規定之罰則、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違反規定之罰則、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未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相關罰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

國民營養法條文對照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2011-07-18)

為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養成均衡飲食習慣,改善國民營養,增進國民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之飲食營養相關法案,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
「國民營養法」草案要點說明如下:
(1)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
資料庫之建立及推動國民營養之研究。
(2)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輔導獎勵研發與生產有益健康之食品。
(3)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嬰兒配方食品之促銷限制、對於有造成肥胖及代謝
症候群等之虞之食品相關廣告或促銷之限制。
(4)餐飲業者之營養訊息提供、供應特定群體餐食之食物供應準則與其營養
師服務之規定、烹調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定。
有鑒於全球非傳染性疾病之危害與負擔日益沉重,二○○四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當前世界各國最重要之健康策略,乃為推動健康飲食與提高身體活動量,以緩和或減少非傳染性疾病之負擔。因此,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養成適當健康飲食習慣、均衡攝取各類有益健康食品、控制肥胖盛行率等已成為世界趨勢。
「國民營養法」立法是大方向、大原則之法源授權依據,未來之實際執行措施,尚需依「行政程序法」與產、官、學、研、消保團體溝通討論,並會訂定可落實的規範。該草案俟於衛生署完成行政程序後即呈報行政院。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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