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部落格及電話借他人使用,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最後二人併同處分各罰鍰新臺幣5萬元。

開店商家、個人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遭第三者為招攬生意所利用。此案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處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7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部落格借人刊載違規醫療廣告 小心受罰

隨著網路世界的蓬勃發展,民俗調理業者為招攬生意常於網路刊載「五十肩、膏盲痛、網球肘、風濕酸痛、脊椎矯正、經絡疏通、中風復健、物理治療、指壓祛病、淋巴排毒、、、」等字句,殊不知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將處予罰鍰,即使是網路的言論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及電話借他人使用,導致自身受罰的案例。案係網頁使用者甲君及手機號碼使用者乙君,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甲君及乙君表示網頁及手機電話借朋友丙君使用,網頁刊載之內容皆係丙君刊載,僅偶爾幫忙接手機電話,協助留民眾資料,並檢附○○工作室聲明書及丙君電話號碼證明與其無關,惟經本局多次電請丙君說明,其皆不願意出面,又經衛生局抽絲剝繭發現,○○工作室電話帳寄人為甲君,且甲君檢附之聲明書,亦無法判斷內容由何人所撰;至乙君明知手機號碼供工作室使用之目的,卻協助留民眾資料,雖甲、乙2人表示實際刊登者係丙君,但實際上甲、乙均有共同之犯行,且無法提出對己有利證據,且丙君亦不願出面證明,故以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併同處分甲、乙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衛生局提醒民眾,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個人申請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第三者為招攬生意,利用刊載疾病名稱、症狀、宣稱醫療效能,或涉及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觸犯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及第87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至25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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